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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租期不少于一年);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与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旅行社所有);
5、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二、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设立旅行社将所需资料上传
四、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批,审批通过之后到我局领取批复,并持批复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到指定银行存入二十万元质保金,与银行签定相关协议并在、上传完善质保金信息后,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存款通知单原件至我委领取经营该项业务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六、受理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办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标准的,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或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告知,时限: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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